武汉
【公告】武汉市市场监督局 | 关于《武汉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8      阅读次数:11

为规范武汉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4月25日之前将书面意见以信函或E-mail的形式反馈。 

联系人:刘曌青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59号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E-mail:whzccjc@163.com

电话:027-85336841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武汉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汇集各领域高层次人才,服务知识产权各类项目的评审论证,参与我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拟定、研究、评估和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根据“广泛征集,结构合理,动态调整,规范使用,科学管理”原则进行建设及管理。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处负责具体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库主要由武汉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机构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人才组成。专家分为知识产权、技术、管理和经济四大类别。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知识产权事业;

2.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担当责任,公正廉洁,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有较强分析研判能力,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在专业领域特别优秀、贡献大、知名度高的专家,可适当放宽;

5.能够接受委托,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自愿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知识产权评审、评估、咨询活动,所在单位可以为专家参与上述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在从业年限和专业技术职务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纳入专家库专家除需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二)专业条件

1.知识产权类。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和实务操作,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从业经验和较高的理论和实操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或执法工作5年以上,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熟悉知识产权相关重大战略和宏观政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能在加强武汉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等方面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备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职称;

(2)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经验,具备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职称;

(3)从事知识产权服务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技能,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取得专利代理师、副高级以上知识产权师、法律执业资格、资产评估师等资格之一,且执业5年以上,为所在服务机构或团队的主要业务骨干,业绩突出或所在企业单位或本人在知识产权或科技创新领域有所建树及成绩;

(4)从事知识产权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对相关知识产权工作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从事专利、商标审查工作的,需具有5年以上的审查经验,担任四级以上级别审查员。

2.技术类。从事基础研究、科技研发、产业创新等方面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3)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4)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5)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

(6)科技领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3.管理类。从事发展规划、发展战略、政策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企业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工作,熟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创新政策和规划,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项目管理、科技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级管理人员;

(3)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4)市级(含)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

(5)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科技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放宽条件。

4.经济类。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从事财务核算、审计的专业会计人员或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CFA(特许金融分析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市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三甲医院,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3)在银行、证券、保险、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专家优先入库条件

(一)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库”“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等荣誉称号者优先入选;

(二)入选“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名单”“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名单”“武汉英才计划入选人才”等荣誉称号者优先入选;

(三)近5年在公开刊物发表知识产权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参与国家级、省市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撰写和研究工作3次以上(含3次)者优先入选;

(四)符合专家入库基本条件,且在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技术研发、金融服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高管人员优先考虑。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专家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或咨询活动;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合理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评审评估,主动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客观作出评判意见的情形;

(二)对所签署的评审、评估、咨询意见负责;

(三)遵守相关工作规则和纪律,严格保守因工作需要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利益,对参与评审、评估、咨询工作的项目、成果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发表或转交他人;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系统更新信息。准时参加受托进行的评审、评估、咨询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及时调整时间或专家;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入库和出库

第十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遴选、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方式。

(一)公开遴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年公开征集专家入库。申请人可由本人登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填写《专家库专家申报(推荐)表》,填写个人完整准确信息,提出入库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予以推荐和确认,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家信息校验分类审核后入库。

(二)定向邀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评审、评估咨询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在征求专家本人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家信息进行校验分类审核后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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