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
【政策速递】《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作者:武汉辅创科技      发布时间:2018-04-03      阅读次数:39

一、政策内容


1、可减缴的收费项目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2、申请资格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3、减缴额度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70%。


4、减额限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5、减缴材料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6、不批准减缴的情形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7、惩戒措施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专利减缴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



二、新旧费减办法对比

业内人士苦苦等待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在几经周折之后终于正式出台了。现在就来看看,新的费减办法相比旧办法,有哪些修改?多了哪些规定?


1、名称

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2、可减缴的费用种类

新: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六年的年费、复审费

旧: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维持费、复审费


3、可申请减缴的主体、费用减缴比例

新:当事人为一个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85%;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70%

旧:当事人为一个个人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减缓85%,维持费、复审费减缓80%;当事人为单位、两个以上的个人、个人和单位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减缓70%,维持费、复审费减缓60%。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单位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4、费用减缓条件

新:个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即年收入低于4.2万元;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无硬性规定。

旧: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单位在费减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


5、证明文件

新:个人需要提交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需要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旧:个人在提出费减请求时无需提交证明,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单位需要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6、费减请求提交方式

新: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当事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时,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旧:每次请求减缓专利收费时,都需要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7、当事人发生变更

新: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旧:无相关规定。


8、对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明材料的查处

新: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旧: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


9、对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明材料的查处

新: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旧: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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